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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如何要求登记为公司股东?
来源:孙金银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8
浏览量:352

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关于股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实际出资人需要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的诉求。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实际出资人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将名义股东列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的诉请。

在股东资格确认的诉求中,实际出资人应当举证证明,是由自己完成了认缴或实缴出资的义务,符合股权取得的实质要件。这是股东取得股权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此外,实际出资人还应当提供股权代持协议,或者举证证明与名义股东之间达成股权代持合意,且代持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明确。

如果缺少股权代持协议,或者不能证明达成股权代持约定内容,实际出资人提出显名、确认股东资格的要求大概率得不到支持。

解决了与名义股东的权属之争,实际出资人显名还需经过有限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因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隐名股东显名化,相当于发生了股权的对外转让,此时为了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应当参照公司法对于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规定,实际出资人需经由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能取代名义股东成为公司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实际出资人显名化中其他股东的的同意,既包括明示的同意,也包括默示的同意,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其他股东已经知晓了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且从未提出过异议,则说明其他股东已经以自身行为认可了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的事实,此时赋予实际出资人显名的股东地位,不会对公司的实际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破坏股东之间的信赖关系。

因此,实际出资人只需证明在一定合理期限内,自己以实际出资人的名义参与公司重要经营管理或行使股东权利,例如实际出资人一直担任或指派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实际出资人一直正常地从公司分配利润等。

当实际出资人能够举出上述事实相关的决策文件、银行转账流水、往来函件、聊天记录,就可以推定公司过半数股东知晓其实际出资且未提出过异议。实际出资人的显明化要求便能得到支持。

实务建议

综上,针对实际出资人显名化途径中的种种障碍,建议隐名股东们注意如下内容:

1、必须有合法有效、条款明确的书面代持股协议,这是显名化最基本的前提条件;

2、实际出资人需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包括实缴出资或认缴出资;

3、在公司日常经营中,实际出资人若参与过公司决策、直接行使过相应的股东权利(分红权等),应注意保留相关书面材料,可以作为其他股东知晓其实际出资、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事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8. 【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

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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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金银律师团队
  • 执业律所:
    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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