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党菊律师亲办案例
一次攀岩活动引起的祸端,你能承担多少?
来源:胡党菊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8
浏览量:241

 

 导读:

环境保护法明确将自然遗迹、风景名胜区作为环境要素加以保护,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确认的基本案件事实如下:

2017年4月份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鹭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2017年4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张某鹭、张某明、毛某明入住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某宾馆。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鹭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张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张某鹭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明的安全。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张某明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 毛某明一直跟在张某明后面为张某明拉绳索做保护,并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巨蟒峰顶部。在巨蟒峰顶部,张某明将多余的工具给毛某明,毛某明顺着绳索下降,将多余的工具带回某宾馆,随后又返回巨蟒峰,攀爬至巨蟒峰10多米处,被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在张某明、毛某明攀爬开始时,张某鹭为张某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某鹭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巨蟒峰顶部,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某鹭、张某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9时40分左右下到巨蟒峰底部并被民警控制,随后,张某明、张某鹭、毛某明被带到公安局。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事后,管委会建设了巨蟒峰智能监测系统,为此支付建设费用510,826.4元。

2017年4月28日,受市公安局某分局的委托,罗某华、张某平、赵某中、尹某胜等四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就4月15日三名游客攀爬三清山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巨蟒峰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研讨分析,并出具了《关于“4.15”三名游客攀爬三清山世界级地质遗迹点巨蟒峰毁损情况的意见》。该意见载明:一、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公园内珍贵的标志性景观,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也是可持续利用的自然遗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二、三清山巨蟒峰地质遗迹点,是花岗岩体在多组节理构造切割下,再经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石柱,垂直高度128米,最细处直径仅约7米,花岗岩柱体上有多组(多个方向)节理构造切割形成的结构面。花岗岩属于脆性岩石,因多向节理切割结构面的存在和长期自然风化与重力崩解作用形成四周临空的花岗岩柱,在自然常态下,是一个经历长期自然风化与重力崩解作用下形成的相对平衡稳定的花岗岩柱体,但在遭受非常态外力作用下(如地震等自然外力和人为外力作用),这个四周临空、分布有多向节理切割结构面的细长花岗岩柱体,将可能因失去自然平衡而崩解。三、三名游客攀爬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的损毁情况。(一)25个膨胀螺栓钉入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对该处世界自然遗产(世界级地质遗迹点)的基本属性(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造成严重破坏;(二)25个膨胀螺栓属于钢铁物质,钉入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会直接诱发和加重物理、化学、生物风化,形成新的裂隙,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崩解。(三)巨蟒峰地质遗迹点(花岗岩柱体)的最细处,具有多组多向节理结构面,是岩柱体的脆弱段,已至少被打入4个膨胀螺栓,加重了花岗岩柱体结构的脆弱性。综上所述,“4.15”三名游客攀爬巨蟒峰行为对其造成了严重的损毁。

2018年3月28日,受市检察院委托,江西某大学专家组针对张某明等三人攀爬巨蟒峰时打入的26枚岩钉对巨蟒峰乃至三清山风景名胜区造成的损毁进行价值评估。2018年5月3日,江西某大学专家组出具了《三清山巨蟒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载明:专家组依据确定的价值类型,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意愿价值法对上述故意损毁行为及其后果进行价值评估,巨蟒峰价值受损评估结果为,“巨蟒峰案”三名当事人的行为虽未造成巨蟒峰山体坍塌,但对其造成了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对巨蟒峰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存在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加速了山体崩塌的可能性。因此,专家组认为:此次“巨蟒峰案的价值损失评估值”不应低于该事件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即1190万元。市检察院为此支付专家费用15万元。

民事损害赔偿篇:

三人的攀岩行为损害了风景名胜区巨蟒出山岩柱体,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

1、张某明、张某鹭、毛某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公告内容应由一审法院审定

2、张某明、张某鹭、毛某明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至一审法院指定的账户,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3、张某明、张某鹭、毛某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察院支出的专家费150,000元

这只是法院判决部分,还不包括应该由三个攀岩者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登报道歉的费用。

刑事责任篇:

法院生效判决最终明确;

1、被告人张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毛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对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四部、无人机一台、对讲机二台、攀岩绳、铁锤、电钻、岩钉等予以没收。

      温馨提醒:

“法无禁止即可为”非绝对的自由原则,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人们在享受“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的同时应当遵循“不得损害他人”原则。

       案件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以上内容由胡党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党菊律师咨询。
胡党菊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14109好评数4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1号附1-4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党菊
  • 执业律所:
    重庆宏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1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村1号附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