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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伤害的证据是什么

作者:刘彦玲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10-18 11:18 浏览量:378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首先,在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主要理由是,侵害这些人格权和身份权的侵权行为大都是一般侵权行为。为维护中国民事立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对这类致害行为追究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其他责任原则。

  其次,在侵害物质性人格权的案件中,即人身伤害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都有其适用的余地。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类侵权行为中,造成精神损害的行为不仅有一般侵权行为,还有特殊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情况。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再次,在侵害负载着较为重大的情感价值之财产权或违约行为致非违约方精神损害的情况中,本文认为应遵循已颁布之统一合同法和即将出台之物权法中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侵害人责任的成立与否,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二、精神损害的认定

  其实法律规定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范围本身就比较窄,不是说你觉得精神受有损失然后举证就能请求赔偿了,它限于五种情形且精神受到严重损害:

  1.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人格独立、平等、自由、尊严)

  2.具体人格权: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隐私、荣誉这八种具体人格权

  3身份权:亲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配偶权(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

  4.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利益(同一般、具体人格权)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方式遭受侵害的,其家属可以请求

  5.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遭受永久性灭失的

  三、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诉讼证据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做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收集证据时要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询问、收取证词、记录、凭证等,成都家庭纠纷还表示,还有家庭暴力伤害后拍摄的照片等,医疗机构诊断受害人因长期家庭压力患上忧郁症的病历;可能的话,也可以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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