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与乙原来系同事关系。2021年x月xx日,乙以办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450,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星期内归还,后分文未还。同年4月26日,乙向其出具欠条,明确欠款为500,000元,其中450,000元为原借款,50,000元为利息,承诺于2021年x月xx日前先归还37,000元。之后,乙仅归还了其90,000元。
双方举证
乙身份资料、支付宝转账截屏、欠条及甲的陈述等为证。
法院判决
一、被告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甲借款360,000元。
二、被告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甲逾期利息(以借款3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xx月xx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律师分析
根据本案原告提供的上述被告身份资料、支付宝转账截屏、欠条等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450,000元借贷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借款合同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全部借款,被告未能归还原告全部借款,原告诉请其归还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