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雨娟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和损失赔偿的联系
来源:李雨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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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救济程序上,员工首先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有时员工伤害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按规定的时间申请工伤认定,使原告在客观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已无法获得赔偿。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伤职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员工在客观上不能依法获得工伤保险救济情况下,其通过损害赔偿请求权提起诉讼,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员工在岗位作业中,非因自己的故意致自身受到伤害,除医疗费用外,用人单位应就以下费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误工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营养费:4、鉴定费;5、伤残赔偿金:6、子女抚养费,7、精神慰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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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雨娟
  • 执业律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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