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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杨雪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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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分居期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分居是老百姓都很熟悉的法律名词,在离婚诉讼中,这个名词经常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证明。当事人以此事由诉请法院离婚的,经调解无效,法院一般都会判决离婚。 但什么是分居?法律上如何认定分居?这些问题可能很多人都不明白,不知道法律上所说的分居和我们言口相传的分居是否一样。 法律上所讲的“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 一般来说,分居是离婚的前奏。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感情不合的夫妻在分居之前会签订分居协议,或单独签订分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在法律上,此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作为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鉴于夫妻分居期间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进行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是绝对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意见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声分割协议,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其具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或协议已经覆行完毕的,应认定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如果财产分割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双方未离婚的,应该允许当事人反悔。 按照司法实践,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或者分居期间达成的财声分割协议,在下列情况下就不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 其一,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法定情形。如: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再如: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行为。所谓胁迫,是指当事人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例如,男方以对女方或其家属造成人身伤害相威胁,强迫女方与之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因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的意志,对于这种行为,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 总之,在协议签订时,只要存有阻止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欺诈、胁迫外,还包括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等,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均有权申请法院变更、撤销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同时,如果协议的内容涉及处分他人财产,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还可以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其二,如协议的内容以离婚为生效条件,那么,在离婚之前双方可就该协议随时反悔。《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在分居期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对双方在离婚之后财产的处理,那么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该协议将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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