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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成立、合同效力以及合同解除几种形态的比较
来源:杨东升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4
浏览量:832

      关于合同成立、合同效力以及合同解除几种形态的比较

 

合同成立是从合同当事人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过程(或者说形成一致意思表示所经历的阶段)来考查的。

   合同效力是从合同应当具备的生效要件这个角度去考查的,合同效力不同,导致对合同的处理方式不同,从而对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利益的影响就不同。

   合同解除是从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合同目的是否能够最终得以实现的角度去考查的。合同解除只能发生在有效合同的情况之中。

一、 合同的成立

(一) 合同成立的两个程序

1、要约

2、承诺

(二)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 合同的生效、有效和未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从合同所应具备的生效要件去考量的。

合同有效即说明合同已经具备了生效的各种要件。

合同未生效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但尚未达到足以让合同生效的要件。未生效合同在将来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可能会生效,成为有效合同;如果将来条件达不到足以让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有可能不会生效,成为无效合同。故,未生效合同并不当然等于无效合同。

(一) 合同生效的四种情况

1、成立即生效

2、附条件生效

3、附期限生效

4、按照法律规定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

(二)合同生效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1995年《担保法》规定的几种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一、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1、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

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签订生效的抵押合同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1、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六十四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权利凭证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3、股票质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4、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三、无效合同

(一)合同无效分为合同整体无效和部分合同条款无效两种情况。

(二)合同整体无效的五种情况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合同无效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3、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4、代理权已终止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5、无处分权的人处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

1、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

关于对有权追认的人的理解: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这里法定代理人为权利人。

(2)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代理人订立的合同须经被代理人追认。这里被代理人为权利人。

(3)无处分权的人处理他人财产的,财产的合法所有人或者占有人为权利人。(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权利人的追认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追认权和撤销权是一对相矛盾的概念,它们的行使会导致合同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追认权的行使会让合同有效,而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合同无效。

(1) 权利人对合同的追认,有主动追认和经过善意相对人催告

追认两种情况。

 主动追认: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权利人可以随时行使

追认权,从而让合同有效。

  催告追认:如果权利人没有追认,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权利人进行追认。善意相对人催告权利人追认的,权利人可以做出以下选择:

第一、在收到善意相对人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经追认的,合同有效。

第二、在收到善意相对人催告后明确表示不予追认或者超出一个月没有表示,则合同不能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超过了一个月还能追认吗?

(2)如果善意相对人没有催告权利人追认,法律对权利人追认权的行使时间没有规定。一般认为: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效力待定合同存在之日起两年内有权行使追认权。

(3)合同被权利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善意相对人撤销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关于撤销权的消灭,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即时消灭。

对效力待定合同既不追认又不撤销的效力怎么确定?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五、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一)导致合同成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

  1、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中受损一方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合同,是指权利人即受欺诈、胁迫方以及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方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但是,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乘人之危方的行为是无效还是可撤销?《民法通则》将其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合同法》将其规定为除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权利人即受害方有选择民事行为效力的权利,可以保持其继续有效,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而归于无效,进一步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2、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可撤销合同,是指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在对方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而形成的可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此时,善意一方行使撤销权,便形成了可撤销合同。

  3、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形成的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之下,可以单方行使撤销权利,使民事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未发生时的状态。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二)合同变更的两种方式

  1、双方协商变更合同。

  2、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还须履行批准、登记手续才能进行变更的合同。

(三)合同撤销

  1、合同撤销的方式

   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1年。

  3、权利人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或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合同被撤销与否导致的法律后果

  1、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2、权利人不撤销合同的,合同有效。

(五)合同变更、撤销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六、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类型 

1、协商解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可以是以新合同取代旧合同,也可以是终止合同的履行。

2、法定解除。即当事人依法律的规定通过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二) 合同法定解除的几个理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践中行使合同的解除权的步骤

1、一方出现合同解除的事由

2、催告

3、通知解除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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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东升
  • 执业律所:
    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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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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