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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执行管辖
来源:王舰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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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是在纠纷案件发生的时候双方当事人不能够协商处理,于是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这么一种方式。下面为你整理了仲裁后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的相关知识。
一、仲裁后应当向哪个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包括商事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及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二、注意区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民商事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1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三种,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企业代表。劳动争议仲裁不仅存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也存在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并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副主任对本仲裁机关、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下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所作出的已经生效判决享有复议决定权。它实行的是“强制仲裁”、“一裁两审”制度:“一裁”即劳动仲裁;“两审”即人民法院两审终审。
反观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说明,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源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称其为“民间仲裁”似乎更为妥帖。之所以仲裁法调整的仲裁又称“民商事仲裁”,是因为仲裁对象均为民商事纠纷。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是具有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协议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确立了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双轨并行体制,实行的是“协议仲裁”、“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正是因为劳动争议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存在着如此多的差异,仲裁法第77条遂明文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从而将劳动争议排除在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针对的是民商事仲裁,其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有关仲裁裁决的解释当然不应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仍应适用《执行规定》第10条之规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商事仲裁不存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民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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