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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程序的差别
来源:陈青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4
浏览量:1812

一、我国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法律、法规

1996年8月原劳动部曾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我国最早的专门法律规范。2003年4月国务院以布了《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月1日起实施,对工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010年10月《社会保险法》颁布实行,它的第四章专门对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原来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2010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差别

工伤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工作原因”就成为判断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的基本标准。《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明确何为“工作原因”,而是采用列举加排除式的方式来确定工伤的范围。

对于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010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其中的第(六)项进行了修改。从原来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明显是扩大了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

对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了三种情形:“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2010年《社会保险法》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第37条规定了4种情形:“1. 故意因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主要的修改有两处:一是不再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伤亡排除在工伤之外;二是过失犯罪造成伤亡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为什么要将过失犯罪纳入工伤范围,因为工伤认定并不以遭受工伤劳动者有过错为前提。而且工伤往往对职工的健康、生命甚至其家属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在造成伤残的场合,如果工伤保险不提供保护,将会严重影响职工的健康以及本人和家庭日后的生活。因此,将过失犯罪造成的伤亡也纳入工伤具有合理性。

2010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与《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一致。

三、新旧《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赔偿程序的差别

工伤赔偿的程序一般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完毕后,劳动者方可申请工伤待遇。

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赔付的程序规定的过于繁琐。

首先,工伤认定,需向用人单位统筹地区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需要提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实践中,很多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为了逃避责就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劳动者要认定为工伤,首先就应确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样就可能经历一裁二审的环节,导致劳动者在证明劳动关系上浪费大量的时间。

其次,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进行救济的程序也很繁琐。不服的,应先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也可能要经历一审二审程序,这也要浪费大量时间。

再次,对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程序也是繁琐,也需要经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等等程序。

最后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方面,如呆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此,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也可能面临复杂程序。

当事人从申请工伤认定开始,可能要经过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确定等复杂而繁琐的程序,影响了劳动者及时获得赔偿。

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简化了工伤赔付程序,主要的修改有三处: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的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包括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单位缴费费率等事项的争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或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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