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一部分,子女出资一部分钱,产权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名下的,房屋产权以及父母出资任何认定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男女双方是大学同学,双方是自由恋爱的,为了女方,男方就想在结婚前把房子买了。因此双方在准备结婚的时候,男方就和家里商量,让家里支持一部分资金,男方工作期间也攒了一点钱,也出资一部分,小夫妻俩觉得贷款不划算,还要还那么多利息,干脆咬咬牙一次性付清房款算了。
于是,在2000年时候,买了80多平米的房子,购房款15万元,男方父母出了10万,男方自己出了5万,房子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2001年的时候,双方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对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花费了6万元。双方婚后感情很好,生了一个女儿,由于男方工作越来越忙,经常出差,一个月在家最多呆两天。在2016年的时候,女方以男方不顾家庭,出现婚外情等原因,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房产。
双方是否符合离婚标准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主题,我们主要来看本起离婚纠纷案中的房产的出资,涉及的几个方面:第一,这个房产是婚前购买的,产权登记男方一个人名下;第二,房产是出资组成,男方父母出资10万元,男方出资5万元,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装修花了6万元。
那么,这个房子的产权以及父母的出资如何定性呢?
因为这个房子是婚前购买的,且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这个房子就是男方个人财产,但是,男方的父母是为了双方结婚为目的,出资资助小两口买房的10万元,怎么算呢?根据我国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子的,应该算是对自己子女这一方的赠与,除非有其他的约定。
也就是具体到本起离婚纠纷案件中,除非男方的父母说,我们出钱资助你们买房,就是希望你们两好好过日子,这个钱就算送给你们夫妻俩的了。不然,男方父母的这10万元出资,就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也就是男方的个人赠与。因为这个房子是全额付款,因此,女方最后适当分到的就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装修的款项,可以让男方适当补偿给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