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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质押权是否同时转让
来源:刘烛天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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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的生活中,人于人之间或者是人于公司之间的一些民事活动都是需要签定一定的合同的来确保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那么对于债权转让的时候,主债权转让了,质押权是否也同时转让,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主债权转让 质押权是否同时转让,希望可以解决大家的相应的问题。


  一、主债权转让 质押权是否同时转让

  质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让的,质权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什么是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什么债权是不得转让的

  1、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目前,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转售条款,目的在于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有观点认为,如果受让人再度转让,其转让属无权处分,笔者认为应从另一角度进行认识,因受让人既已经取得债权,虽双方对于再行转让有限制,但限制并不意味着剥夺债权,受让人再行转让的行为对出让人构成违约,除非受让人为恶意,再次受让人仍可取得债权。主张第三人为恶意的,应负举证责任。但如果债权转让合同有禁止转让的记载时,推定第三人为恶意。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质押权是主债权的从权利,主债权转让的,质权一并转让。除了法律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或者约定的不得转让的情形之外,是可以转让的。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主债权转让 质押权是否同时转让,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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