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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不宜共同担任公司股东
来源:柯和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2
浏览量:1858

          一、案例详情:

          天天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出资已经到位,张XX、李XX系夫妻关系,他们均为天天公司的股东,其中张XX占股份99%,李XX占股份1%。天天公司因欠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仟仟公司作为担保人替天天公司归还了贷款,后仟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天天公司还款,并要求张XX、李XX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判决天天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张XX、李XX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来源于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决)

          二、案例分析

         大家是不是觉得难以理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既然天天公司已经出资到位,作为股东的张XX、李XX为何还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其实问题出在天天公司的股东身份上,天天公司仅有两名股东,即张XX和李XX,并且他们是夫妻关系。

         天天公司名为两个股东,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单一投资主体。天天公司从设立到经营都是两夫妻共同控股和经营管理,也就是所谓的“夫妻店”,该公司实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法院判决张XX、李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律师提示

        诚信经营是对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基本要求,张XX、李XX最终以家庭财产来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让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市场经营行为终究存在巨大风险,各位投资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规则,保护家人的利益,避免家庭生活卷入到生意中去,要想在家庭与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应当尽量注意如下法律风险:

       1、尽量不要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因股权转让等原因导致公司股东减少,应尽快评估法律风险;

       2、要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账目要清晰,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3、如果公司仅有两名股东,避免夫妻担任股东,也尽量避免父母来担任股东,可以找其他人代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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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柯和贵
  • 执业律所:
    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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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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