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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律师-因转院延误抢救时间,医院应承担造成的损害后果

作者:张超  更新时间 : 2021-10-10  浏览量:329

因转院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责任承担问题

【分析解答】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中指出“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有紧急手术抢救指征的急诊病人,应立即直送手术室”。因此因转院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

【案情】

患者李某,因头部被人打伤后,于2007年3月31日入住甲医院,医生对外伤进行了常规处理,并进行了检查,CT检查显示:“右颞骨骨折,右颞骨硬膜外血肿约40ml”。查体:“患者意识模糊,躁动,短暂昏迷,双瞳孔放大。”这时患者病情不稳定,颅内出血急剧,持续高压,应及时手术治疗,医生声称床位不够,经送患者上医院的朋友签字同意后将患者转入乙医院手术治疗,4月1日手术时,颅内出血量已增至150ml,高压将大脑损伤,脑干继发性损伤,形成脑疝,手术后患者因大脑损伤长期昏迷,已成植物人状态,经法医鉴定已构成一级伤残。

患者李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对甲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在按病情及有关规定应就地立即手术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入低级别的医院治疗,在转院过程中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患者长期昏迷的伤残后果,甲医院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本案通过医疗事故鉴定,认定甲医院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一定过失,该过失表现在根据患者病情,有就地抢救指征,但院方违反有关医疗法规的规定,将患者转往外院,短期发生脑疝,导致不良后果。甲医院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市级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法院的委托下举行了专家咨询会,其结论仍认定甲医院存在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床位不足不能成为转院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上述情况判决甲医院对其过错行为导致李某未能及时治疗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5万余元,法院同时判决后期护理费47万余元,由甲医院每年向李某给付9千余元,至今后护理费总额支付完毕时止,或至李某康复、死亡为止。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如下几个问题。

1.患者李某是否应就地抢救,转院是否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患者有就地抢救指征,就不能转院,转院就违法。在本案中,患者在甲医院时颅内出血量为40毫升,应就地抢救。正是因为转院,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手术时出血量150毫升,形成脑疝,因此,甲医院的转院行为不合法。

2.患者是被人打伤的,打人者已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附带民事责任,打人者是否应与甲医院共同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

他们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虽有前后关系,但却是两个不同的案件,两个案件中的责任各不相同,各有各的责任,甲医院应单独对其过错造成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3.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医院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这本身是一种行政行为,其鉴定结论有助于法院认定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不应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应看责任者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医院的过错已经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认定,且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故其应根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讲,医院要根据民法典:“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4.转院时有患者朋友签字,签字者是否应承担责任,该签字能否对医院构成免责?

患者朋友并不具备医疗知识,又不懂得就地抢救指征等专业问题,只能对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处理决定起到见证作用,并不能承担责任,更不能因此免除医院的过错责任。

【专家提示】

医院及医务人员应尽职尽责地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尽最谨慎的注意义务。在病情应就地立即手术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入低级别的医院治疗,在转院过程中延误了抢救时机,造成患者长期昏迷的伤残后果,甲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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