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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来源:刘志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9
浏览量:230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庞某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刘某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暂定2311159元(包括医疗费240000元、误工费780000元、护理费260000元、营养费26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485元、交通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残疾赔偿金暂按七级伤残标准计算446899元,具体的残疾赔偿金以最终鉴定结果为准。)。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量刑天壤之别,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犯罪故意、犯罪行为,对其正确定罪,进而正确量刑至关重要。

(2)犯罪嫌疑人刘某故意伤害事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18年4月19日的询问笔录中描述如下:因为我打架吃亏了,我就想开车撞他,于是我开到棋牌室北面掉的头,然后从棋牌室门口的路一直往南开,直接朝庞某撞去,当时我只是感觉车头猛的撞了一下,我也不知道撞的怎么样。关于为何开车撞原告人,其描述为当时一时气头上,脑子一热没有控制住自己,只是想把打架吃的亏找回来。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20年10月28日的询问笔录中描述如下:因为之前被他打得,我吃亏了,当时脑子一懵,就想开车撞他,于是就在棋牌室北侧掉头,继续往棋牌室方向开,开到庞某附近时,就直接朝他撞去。以上两次笔录,相隔两年多,但是关于撞人过程的描述几乎一致,根据其描述可见,犯罪嫌疑人刘某在蓄谋撞人这件事上,虽然在气头上,有激情犯罪的情形,但是,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对可能出现的后果有预计的情形下,在明知开车撞人可能导致死亡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决定开车撞人,犯意相当坚决,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3)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原告人认为,其撞人时的车速是很大的参考因素。根据原告人百度查阅的普遍回答,有专业人士分析,如果与行人发生碰撞,当时速为20公里时,行人死亡率为10%;时速为40公里,行人死亡率为40%;时速为50公里,行人死亡率约为60%;而时速达到100公里时,行人死亡率则为100%。那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故意撞人时的车速是多少呢?原告人在询问笔录中回忆:我看到刘某开着车朝北走了,过了四五分钟,我就看到北边来了一辆车,这个车开的很快,一直没减速,直接冲我来了,我看到后赶紧站起来想往电线杆后面躲,但是我还没站起来就被车撞倒了。现场目击证人罗某某的询问笔录:他开的很快,一直加速,直接朝着庞某撞过去了。现场目击证人付某某的询问笔录:看到北面有个车在北面路口掉好头没动,等这个车开始发动后,车是朝南开的,速度很快,一直加速,倒了我们站着的地方,直接就朝庞某撞过去了。现场目击证人姜某某的询问笔录:我看他是想撞庞某的,因为车速较快,撞完庞某后把我也撞了。我就看到他加速开车朝庞某撞,没有一点减速的迹象,没有刹车。现场目击证人孙某的询问笔录:我当时看到刘某开着他那辆白色的轿车掉过头,正对着庞某,开着车加速朝庞某撞过来了,当时旁边的电线杆都撞的摇晃起来。

通过以上描述,可以提取几个关键词:速度很快、一直加速、没有减速迹象,至于撞人时的车速,根据庞某等人犯罪嫌疑人准备四五分钟的描述和现场原告人受伤情况、电线杆都被撞的摇晃来看,可能已经达到70-80的车速,如果不是原告人坐着被撞到腿,而是直接撞到身体上的话,原告人被撞身亡的可能性几乎是注定的。同时,关于车速问题,原告人公开查阅肇事车辆的提速情况,比较普遍的描述是,起亚K3提速到百公里的时间在10-13秒左右,而犯罪嫌疑人刘某远距离准备四到五分钟,然后一直加速,其加速时间甚至不是十多秒的问题,而是分钟以上单位计算,其撞人时的时速,甚至可能在百公里以上。而我们了解到,时速50公里以上的,生还的概率就很低,60公里以上的时速,死亡率愈加接近100%,而本案中,几乎可以确定的是,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撞人时速在70公里以上,是足以使人当场死亡的时速。故,从犯罪嫌疑人刘某远距离加速撞人,时速足以致人死亡来分析,犯罪嫌疑人刘某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2、对被告人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的多次笔录内容,可知被告人是有预谋的犯罪,故意杀人的犯罪意图特别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并且在最后的几次笔录中否认其犯罪行为,妄图逃避惩罚,不思悔改,应当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二、被告人应对原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被告人应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240000元、误工费780000元(误工时间从2018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计算26个月,按照30000元/月计算)、护理费260000元(护理时间从2018年4月15日至2020年6月15日,计算26个月,按照5000元/月*2人*26个月计算)、营养费26775元(营养费时间从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12月1日,共计595天,按照45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374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时间从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12月1日,共计595天,按照21元/天*3人计算)、交通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残疾赔偿金暂按七级伤残标准计算446899元,具体的残疾赔偿金以最终鉴定结果为准。

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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