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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建安企业的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
来源:胡永康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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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前后,新冠病毒肆虐全国,截至目前,仍然未见拐点。对建安企业而言,因各条战线抗击病毒而随之产生的人员流动限制、已感染或有感染风险员工的隔离、设备原材料采购物流渠道不畅、机械设备暂停远转、发包单位资金链紧张或断裂而产生的逾期支付工程款等风险骤然而至。建安企业在全力配合做好抗疫防疫前提下,也要结合在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时固定证据,做好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的准备。以下做概要分析和建议。

一、根据合同判定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采取相应履行措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就订立于疫情爆发之前的合同而言,疫情爆发显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但并非所有合同所涉建安项目在目前情况之下都属于不能克服而无法继续施工的情形,应当结合合同所涉项目实际情况来判定,具体要考虑到建安企业面临的诸多行政管制措施、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劳务人员能否按期到岗、建设项目下一步路线计划等情形综合认定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难度大小等。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1条对“不可抗力”及其确认做了相应约定,并将“瘟疫”作为不可抗力情形之一。示范文本同时还要求: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主持商定或确定。

实践中,很多合同并没有示范文本这样规范、全面。施工单位应当及早梳理招投标文件、备案合同、补充协议、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审查其中是否存在类似不可抗力的条款。并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且提供必要的证明。确保双方在不可抗力的认定上取得一致意见。

二、固定相关证据,及时提起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在发生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之下,承包商基于该事由向发包人请求要求延长施工时间,也就是工期顺延。在目前疫情形势之下,如建工企业认为系不可抗力并构成履行障碍,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工期索赔,延长竣工时间。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承包商应遵循以下的工期索赔方式: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显然,在主张工期索赔时,是需要监理方进行相应审核的。因此承包商应固定相应证据并进行充分的说明。除了以上讨论的需要提交为何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据和理由之外,还需要就延长的具体工期天数进行一定的说明。以下因素可能是需要考虑的:1.行政部门通知复工的期限;2.未完工程施工计划实施的要求;3.企业员工具体分布及到岗时间及可能隔离期限;4.材料供应、存货等物流供应情况等。

三、先行沟通协商,主张相应经济索赔。

除了前述工期索赔之外,承包商还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索赔。根据即将于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此外,由于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的损失,当事人可主张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也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分担损失。

一般而言,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损失分担如下: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顺延工期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当然,如无特殊情形,在这个艰难时刻,发包方和承包商应该共克时艰,互解互谅,携手共渡难关。毕竟各方都是整个房地产建筑行业中的一环,过分追求一方的利益最大化往往适得其反。建安企业应有理有据有节地主张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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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永康
  • 执业律所:
    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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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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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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