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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包工头干活是否可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主张劳务报酬?
来源:李丹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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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作为小包工头常年带领老程等人到建筑工地做钢筋工,小团队的成员虽少,但胜在施工经验都较为丰富。可是去年在一个工地干完活后,老张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向老程等人支付完全部劳务报酬,老程等人多次索要无果后遂将老张和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告上了法庭。

法院在当庭审理中发现,老程当庭提交的证据“欠条”和立案时提交的“欠条”完全不一致,且该欠条没有任何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的签字和盖章,只是老张给老程写的一张工资“欠条”。笔者作为名义承包单位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举证证明了案涉工程的钢结构项目已完工,案涉项目该部分工程的劳务款均已按照建筑施工合同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劳务报酬的事实情况。随后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了当庭提交的欠条的真实性,判决老张承担还款责任,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均不承担责任。

该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拖欠农民工问题的案件,其实早在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即通过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是同时,该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诉权也存在着滥用现象,损害了建设方及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权益。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此问题作出的纪要规定:“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因为实际工程项目中存在很多部分转包、部分分包、甚至再转包、再分包等情况,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在主张权利时正确列明适格被告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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