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分手费”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04
浏览量:126

同居情侣之间的情感纠纷不亚于离婚,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也会很多。

有时候女方认为自己付出了青春,男方应当予以补偿,那么是否可以主张“分手费”呢?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冯某与刘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

2017年9月,刘某中签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共有产权住房一套。

2017年12月冯某向刘某转账合计30万元(每笔5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

2019年冯某向刘某银行卡转账共计24200元,用于偿还房贷以及刘某6000元的学车费用。

2019年10月,双方感情破裂,未能成婚,然双方就房屋分割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冯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300000元、房贷款18200元及驾校学车款6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为其支付的信用卡及借呗还款共计70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购房时,被告确实向原告借了30万元交首付款,后被告陆续偿还了38000元,剩余款项在双方分手时告表示放弃,作为给补偿。
2019年8月、9月三个月的房贷都是原告自愿偿还的,被告并未要求其余的房贷原告主动提出让被告去学车,所以自愿替被告支付了学车费6000元。
原、被告之间额转账往来,但不存在原告给被告偿还信用卡及借呗还款的事实。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被告购房时向原告借款30万元用于支付首付款,对此事实双方均认可,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称已还款38000元及30万元是原告给予被告的分手补偿之辩称证据不足,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
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为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房屋偿还三个月的房贷,及原告为被告负担6000元驾校学车费的事实,被告应将上述款项24200元返还原告。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信用卡及借呗还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有话说

现实生活中,“分手费”这个说法也是很常见的,分手费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关于分手费,有些是口头的说的分手费,有些是出具借条的分手费,口头的分手费不好保留证据,那么出具借条的分手费呢?
实践中认为:当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诺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并出具借条。事实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事实。债权人仅凭借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金额、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付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借款事实是否发生。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也不能就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在法律上没有所谓的分手费和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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