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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
来源:赵敬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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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邱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邱某某,男,无业,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0月5日18时许,邱某某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天台南路某店铺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得施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被害人施某某发现其电动车被窃后,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立案侦查,锁定具有盗窃劣迹的邱某某后,在张家港市金港镇某网咖内将其抓获,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10月10日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11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某犯盗窃罪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2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邱某某服判,不上诉。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0月6日公安机关对邱某某刑事拘留,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检察官了解本案情况后,认为本案案情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公安机关督促邱某某退赔,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赃物,并发还被害人。10月10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起诉意见书上加盖“速裁(刑拘)”字样印章。

  检察机关受理后,快速审查并制作简版审查报告,认定被告人邱某某盗窃数额24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检察官向邱某某告知诉讼权利并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后,邱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听取了被害人意见,被害人要求依法办理。检察机关依法对邱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邱某某的盗窃数额,认罪认罚、坦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等从宽情节,以及有盗窃劣迹酌定从重情节,经综合审查评估,拟定“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了解案情后,检察官听取了其意见,值班律师对犯罪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表示认可。在值班律师见证下,邱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2019年10月11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邱某某涉嫌盗窃罪,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10月12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邱某某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

  一是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搭建速裁案件“一站式”刑拘直判办理平台,实现案件快慢分道、简案快办。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签出台《关于“一站式”办理刑拘直判案件的工作意见》,在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速裁法庭、值班律师工作站,建立“一站式”简案快办工作平台。派驻检察室提前了解公安机关侦查情况,与公安机关一道及时对盗窃、危险驾驶等轻刑案件开展甄别筛查、繁简分流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速裁程序的案件推行刑拘直判,最大程度简化文书制作、案件流转、强制措施转换等程序环节,实现简单案件侦查、起诉、审判在刑拘七日内完成,确保及时惩治犯罪,发挥刑罚威慑效应。

  二是综合考虑量刑情节,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提升量刑建议可接受度。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明确被告人对判罚的预期,促使其更好认罪认罚,避免判后反悔上诉等现象。对于盗窃等常见、多发、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有着明确的量刑指导规范和成熟的当地司法实践标准,应当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时,应当加强量刑建议说理,详细阐释量刑建议的依据、确定过程和理由,提升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以及法官对量刑建议的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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