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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就医后死亡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
来源:周小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30
浏览量:503

一、赔偿权利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发文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日期: 2020.05.28

生效日期: 202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二、赔偿义务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医疗费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0.12.29

生效日期: 2021.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五、护理费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六、交通费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营养费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九、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十、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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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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