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兴律师亲办案例
外卖小哥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来负?
来源:杨家兴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9
浏览量:61

曾几何时,外卖小哥成了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类人。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外卖员小哥送餐,那可谓是“拿生命送餐”,不少外卖小哥为了赶时间而逆行、闯红灯,如果在送餐途中发生事故,那么责任由谁承担呢?

 

案情简介

王某在送餐途中,骑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曹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害,双方受伤。

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交通支队城南中队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某无责任。经鉴定曹某所受损伤后果符合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曹某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和王某所在公司向其支付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7万余元。而被告人王某与被告公司对于他们两者之间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被告王某辩称: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进行外卖配送,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的损失应由某公司承担。另外,王某为原告垫付4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公司辩称:公司与王某是承揽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王某与曹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王某应赔偿曹某的合理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与王某签订兼职工作合约中就王某的工作内容工资标准等进行了约定,王某提供的劳动系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公司就此向王某发放劳动报酬。某公司虽主张双方为承揽关系王某不予认可,称其工作中受某公司管理。

某公司未能就王某是在具有其他工作单位的情况下从事兼职提供证据,王某亦主张并未在其他单位工作,结合王某一起上班的某公司员工的陈述,王某与某公司并未完按照兼职工作合约的内容实际履行。

本院认定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王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曹某受伤,故某公司应赔偿曹某的合理损失。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王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给曹某造成的损伤,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本案中当事人曹某由于是自己经营商店,没有单位给开误工证明。为了证明误工其提供了商场租赁协议,缴纳租赁费收据、店铺照片等,由于未纳税法院酌情支持误工费。而肇事方系外卖骑手,其职务行为给曹某造成的损害,最终由其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车祸造成的损害由公司赔偿,但对受伤的曹某和骑手王某来说,身体上的伤害可能是一辈子的事情。

希望各位外卖骑手,送餐途中能够遵守交规,安全驾驶。只有自己安全抵达,外卖才能准时送达,不仅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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