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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律师事务所解析——隔夜醉驾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21-09-28  浏览量:186

案例:

2021年7月18日晚,张某受邀庆祝同事生日,席间喝了5瓶啤酒,然后大家相约到幸福里社区麻将室打麻将通宵。次日5时30分许,张某因要接送小孩,驾驶汽车回家。当车行至开发区西二路路段时,因天起雾,张某将车停在公交车道内休息,被从后面驶来的公交车追尾。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张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6. 06毫克/l00毫升,处于醉酒状态。请问: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解析:

一、张某隔夜醉驾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本例中,张某系“隔夜醉驾”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所谓隔夜酒驾或醉驾就是指驾驶员头天白天或夜间大量饮酒导致第二天体内酒精没有代谢干净,仍有酒精残留,在这样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就有可能属于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饮酒后不同的人对酒精的代谢能力不同,因而酒精在体内的残留也不同,是否构成醉酒驾驶应当根据事发时体内的酒精含量来认定。张某头天夜里大量饮酒,虽然间隔了5个多小时但是其体内的酒精残留仍为96. 06毫克/l00毫升。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某为了接送小孩上学冒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张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量刑时,法院应当考虑以下从轻量刑情节:首先,张某是在饮酒过后5个多小时才驾车的,并且因为有雾看不清路所以将车停在公交车道内,这说明其有主观上具有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的意愿,其主观恶性较小。其次,案发时系清晨,路上的车辆和行人较少,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大的事故,所以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合上述情节,对张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九条{此条经过刑法修正案(八)、(九)两次修改}[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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