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怡律师亲办案例
赠品是三无产品可让商家三倍赔偿,但是有个前提
来源:刘静怡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8
浏览量:405

近期,有网友在商场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商场赠送了一个电水壶,回家后网友发现电水壶是三无产品,她该怎么办?律师表示,赠品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该网友基于有偿购买洗衣机而得到的电水壶,是附条件的赠品,条件就是花钱购买了洗衣机。所以赠品是三无产品,她有权要求商家赔偿电水壶的价值三倍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赠品如果是三无产品,都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咯?

 

别着急下结论,我们再来看第二个案例:

 

某电商平台举行“家装节”促销活动,一款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价格较为划算,赵某下单购买。到货之后,赵某询问商家是否能给予一定赠品,商家同意并补寄给赵某鼠标、鼠标垫、电脑包、键盘膜等赠品(销售页面并未显示相关赠品信息)。然而,赵某仔细查看后发现,赠品中电脑包的包装上的标签显示“生产国:中国”,没有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鼠标、鼠标垫、键盘膜等赠品均没有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赵某认为电脑包等赠品属于不符合产品质量的三无产品,将相关情况向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涉案电脑包属于三无产品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

 

同时,赵某也将商家起诉至法院,主张商家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购物合同,退还货款16 999元,并由商家向其赔偿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格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0 997元。商家答辩称,其销售的笔记本电脑属于合格产品,赠品是赵某主动向商家要的,因此不存在欺诈的情形。

 

法院的判罚结果是:驳回赵某全部诉讼请求。

 

为何相同的赠品案件却得到不一样的结论?难道是因为电脑包没有电水壶值钱?

 

当然不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上的欺诈行为应当符合两方面的条件,在客观上欺诈方故意实施了欺诈行为,主观上受欺诈方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结合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得出判定欺诈行为的前提,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出现的交易行为,或者说此赠品是商家宣传的卖点之一才可以,上述提及的赠品是赵某与商家协商后,商家自愿赠与的。事实上,在进行笔记本电脑的快递签收时,赵某与商家的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商家不可能再因为赠品实施任何欺诈,所以其主张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不能适用。

 

总结:如果赠品是噱头,是导致你最终购买的诱因,那么欺诈成立;如果赠品是交易结束后商家的馈赠,那么欺诈不成立!

 

你学会(fei)了嘛?

以上内容由刘静怡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静怡律师咨询。
刘静怡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217好评数25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1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静怡
  • 执业律所:
    北京国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84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9号富尔大厦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