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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级别医院就诊发生医疗损害,会影响医院过错参与度评定吗?
来源:江兴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7
浏览量:102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章节中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处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医疗律师江兴兵提醒:根据司法实践和办案经验,以上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人民法院判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无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即有无违反注意义务),应以医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为标准,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并适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资质、医务人员的知识、技能等相应专业、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也就是说,患者在不同资质、不同级别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损害,是会影响到医院过错参与度评定的。

    案例评析:

    患者黄某在被告某县某镇中心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卵巢囊肿,被告为黄某实施了左侧卵巢囊肿切除术,术后患者死亡。患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医疗司法鉴定认为,被告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有过错,且该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的因素大于患者自身因素。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该卫生院并非当地拥有先进医疗技术设备和医务人员的大型综合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疗手段和经验,以及所收取治疗费用均与当地大型医疗机构具有一定局限性和差别。综合前几方面因素,本案医患双方在承担过错责任的比例上不宜悬殊过大,而原判对此所确认的责任比例相差较大,故应予适当调整。

    同时,根据医疗过错鉴定的分析说明,此种疾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相对于医疗方的医疗条件,存在技术上认识不足的客观条件因素。鉴于该卫生院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以及所收取的治疗费用与大型综合医疗机构存在一定差异,而医疗技术水平上的差异显然与医疗结果的好坏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患者在入院时对此医疗风险是能够预见的,故此种风险责任医患双方均有义务承担,患者自身疾病也是造成其死亡的因素之一。综上,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卫生院承担60%的责任。

    律师评析:本案二审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到疾病的复杂程度,综合医院的资质,认为对医院医疗过错的评价要与其诊疗技术水平相一致,不能提出过高的要求,故降低了其责任份额。

    该判决还强调了患者对此风险的承担。患者自主选择了诊疗条件和水平较低的乡镇卫生院,并支付了较低的治疗费用,应该可以预见到所接受的治疗不会等同于大型综合医院,因此,由于乡镇卫生院医疗条件所限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患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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