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因父母的过失被锁车内一天身亡!
据北京时间报道,9月21日,网曝深圳一名小孩被父母锁在车里一天,在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抢救室内抢救,情况不容乐观。知情人称,医生告诉家属要接受现实,救活的希望不大,但他们一定会尽力。22日,沙井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确实有这么一回事,孩子已经死亡,医院称孩子被送到医院时,已没有生命体征。原本是一家人团圆相聚的日子,可是却发生了这样一起悲剧!这起悲剧在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冲上了热搜,也引发了众人的纷纷指责。
【网友热评】
“大过节的把孩子锁在车里一整天?还有什么事比孩子的安危更重要?”也有网友提出质疑,这对父母是不是涉及到谋杀,“谁知道这对父母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别说一整天,孩子不见一个小时就要到处找了吧,这两人的行为会不会被判刑?”也有网友认为父母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真如网友所说,该判这对父母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概念: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种过失包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在刑法的众多罪名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有出于过失的行为,有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一般便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从概念上来说,身亡孩子父母的过失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再从罪名的构成要件进一步来看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第233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区别与刑法第232条中的故意,即行为对其行为的结果是持一种放任或积极追求的心理。
【律师有话说】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父母的过失行为可能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最终的结果已官方通报为主,所以暂时还不能确定这一事件的法律责任该归咎于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