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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购房登记于子女名下,是否一定归子女所有?(二)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6
浏览量:159

夫妻购房登记于子女名下,是否一定归子女所有?(二)

对于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或者是不存在赠与关系的情形下,我们是不可以一概而论的认为的,而是需要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的,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的。如果举证不能的,是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父母主张自己是真实的物权人,就应该证明自己才是引起物权变动的买卖合同购房人以及实际出资人。当事人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房产证上的登记和真实情况是不一样的,自己才是真正的房产的所有权人,从而请求确认自己享有物权的,法院应该予以支持的。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买卖合同,未成年子女属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父母出资购房就会有出资的票据,而且未成年子女并没有收入来源,自然也就不是购房的出资人,那么父母自然就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请求确认享有物权的,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存在的。

另一方面,子女则需要主张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原因是父母赠与自己的。赠与是一种合意,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如果父母否认赠与,则赠与关系不成立。登记人主张不成立,其承担赠与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从上述离婚纠纷的案例中,争议房虽然登记在魏小某名下,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父母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不能当然或简单地认定就是赠与,魏小某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父母有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和具体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也就是在父母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时,法院是不能够强行认定有赠与这种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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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杜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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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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