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茂松律师亲办案例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来源:田茂松律师
发布时间:2012-06-12
浏览量:1793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申请人:李培壮,女,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祥云县人,现住祥城县祥城镇城东三组张瑞莲居民的出租房内。

变更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郭正安的死亡赔偿金391520元(增加297080元),其他项目不变,赔偿总额变更483209.5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的丈夫郭正安在2012年2月5日的交通事故中当场死亡。贵院依法追究肇事司机杨友领的刑事责任,申请人等追究被告人杨友领的民事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申请人才得知死亡赔偿金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者赔偿标准相差甚大,经咨询,才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规定,对虽然是“农业人口”户口,但“人户分离”到城镇连续工作、居住、生活达一年以上,而且其经济收入、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的人员,也应作为城镇常住人口,将其视作“城镇居民”。和2005年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郭正安从2010年春节过后在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区打工,2011年过年前回到祥云县祥城镇打工,2011年1月起郭正安一家四口就租住在祥城镇城东三组居民张瑞莲的出租房内,郭正安在祥城镇城东黄板路边赵承志经营的鹏飞装饰经营部从事电焊工作,日工资100元,工资每月结算一次,直到2012年1月过春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郭正安是祥城镇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出事前在九江市湖口区、祥城镇有固定的住所、在祥城镇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当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因在开庭前不知道,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公平原则,现依法向贵院提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予以准许。

此致

祥云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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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茂松
  • 执业律所:
    云南申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2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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