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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

作者:孟科  更新时间 : 2021-09-24  浏览量:378

有借条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吗?有借条不一定能打赢官司,在实践中,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有债权凭证,如借条,欠条等;二是出借人出借资金的证据,如微信,银行转账凭证等,当然还有现金出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同时,基于借条的合同属性,提供的借条还需成立、有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基于以上规定,有借条只是具备了起诉的依据或部分条件,法院还要审查借条的真实性及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的情况。如果只有借条等凭证,没有出借证据,且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败诉的风险。


在借贷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法院还要查明借款的实际律履行情况,《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后,基于民间借贷纠纷是较为常见的纠纷,且法院受案数量庞大,目前情况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查也是越来越细,以确保不存在虚假诉讼等情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综上,新形势下,打赢民间借贷官司还需证据确实,充分,不光要有借条,欠条等借款凭证,还需要微信,银行转账凭证等资金出借的证据等其他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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