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很多网友咨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逐一作了解答。想起之前办理过的案件,在这写点体会:
一、是否构成犯罪。在办理该类案件时,要从《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去看该罪的是否包含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等四个特性。这“四性”特征共同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标准,这也是规范层面的民间融资刑事法律边界。
二、主犯从犯的准确把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受雇人员的主从犯地位一直是辩护的重点也是难点,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从犯的界定并不明确,甚至于存在某种程度上的矛盾。
从犯,也称帮助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三、多次会见犯罪嫌人,认真阅卷
1、多次会见犯罪嫌人,认真阅卷,去发现当事人在本案中,是否掌握非吸资金,每月领取薪水、代理费,提成、返点费的方式,去调整主从犯的位置。
2、对于公司的雇佣人员,即便是高管,其参与非吸行为的目的和其所得也与公司老板或实际控制人有本质区别。被雇佣人员符合从犯的法律特征,应该被认定为从犯,在量刑上与非吸公司老板区别对待,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3、直接指挥控制公司业务、调度资金,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人员,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这样才能区别被雇佣人员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区别、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