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该款规定了“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成立“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其要件有四
规范内容一、
(a) 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义务
(b)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
(c)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合同债权人与合同债务人的约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d)第三人未放弃该履行请求权(即“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规范内容二、
“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直接取得”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不仅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而且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因此,一方面,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另-方面,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合同债权人也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