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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11岁女生10天打赏18万,主播是不是诈骗?

作者:刘艳敏团队  更新时间 : 2021-09-23  浏览量:172

      今年10月2日至10月12日期间,11岁女生小陈在玩游戏和刷短视频的过程中,为某平台打赏了近18万元。事后,小陈的姑姑夏女士发现,该主播在明确知道小陈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依然私聊小陈,并诱导小陈多关注自己,并为其打赏。截止目前,平台已退还夏女士13.9万元。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超出这个范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属于效力待定,需要经过其监护人的追认才有效。未成年人对主播的巨额打赏,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其监护人如果不追认,完全可以要回打赏。


       对于诱导未成年人巨额打赏,主播的行为一般只涉及民事问题。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主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从未成年人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涉嫌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主播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看其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未成人的巨额打赏。


       同时,在此次事件中,由于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所以监护人也具有一定责任,但是这并不影响追回打赏款。对于直播平台来说,直播平台与主播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直播平台依法应当对主播的身份进行审核,同时对主播的违法行为也尽到管理责任。如果直播平台明知主播存在违法行为却不制止,则需要对此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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