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龙律师亲办案例
二手房交易,有人跳过楼,如何维权?
来源:陈文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3
浏览量:2429

导读

      现如今买房不容易,政策、房价、地段、学区、开发商、物业、配套设施等一系列因素考虑下来,一番千挑万选之后终于将房买到手,突然发现辛苦买来的婚房竟是“凶宅”,可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对此事只字未提,此时买房人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情况

      孙X为购买婚房,在链家公司居间下,与甄XX就1905号房屋买卖事宜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孙X以628万元的总价购买甄XX名下的1905号房屋。孙X于同年6月9日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甄XX交付了房屋,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孙X从邻居处得知甄XX的爱人在1905号房屋跳楼自杀,在与甄XX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孙X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定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甄XX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定解除案涉合同,甄XX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一中院以一审法院释明程序不充分明确为由,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海淀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认为1905号房屋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凶宅”,甄XX在签订合同时隐瞒这一重要事实,已经构成欺诈,判决:撤销案涉合同,甄XX向孙X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

      甄XX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建议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目的(家庭自住、学区房、婚房等),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并且在合同中写明卖方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仔细调查房产的相关情况,不仅是要查清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有无共有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问题,还可以到物业公司、居委会、邻居处了解该房屋和所在社区是否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等相关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再签订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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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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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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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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