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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子宫切除肾积水输尿管断裂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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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子宫切除肾积水输尿管断裂


           原告刘某诉称:2011年8月28日,原告因病到被告处住院治疗,诊断为“1、子宫脱垂(Ⅱ度轻型);2、子宫肌瘤;3、宫颈炎。”医生建议行子宫切除手术,原告同意医生的意见,2011年9月7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手术。术后第三天,原告出现尿漏。医生认为原告是因为膀胱漏,予以建议“插尿管15天,服用激素,让膀胱自行修复,但是没有取得效果。同年12月22日医生又给原告行膀胱修补术,当晚原告出现剧烈疼痛现象,身体出现严重不适。

经做B超显示,原告出现肾积水,左输尿管断裂现象。经被告医院治疗,情况有所改善,但尿漏不能根本治愈,被告医院对此也表示无能为力。

经原告申请,广西,,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5月7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大部分过错,因被告的诊疗行为导致原告已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当是导致原告人身损害及伤残的全部原因,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承担原告所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材料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7365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88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400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176119元。因计算错误,原告当庭将残疾赔偿金变更为37708元,并增加医疗费4412.22元,共计199385.2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医院辩称:对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只存在大部分过错,应在60%-70%之间承担原告的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过高,应以3600元为宜。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不应按照其女儿收入计算。交通费过高,应以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10000元左右。伤残赔偿金过高,应按十年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否对原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首要在于其是否有医疗过错。本案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对其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通过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该中心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大部分过错。综合考虑原告自身疾病因素,被告在本案病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及原告损害的事实,本院确定由被告就原告的损失承担85%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负担15%的损失。

           判决如下:

           被告南宁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材料费、交通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1464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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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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