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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房屋不过户的风险(一)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2
浏览量:160

离婚协议中房屋不过户的风险(一)

张某、何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小某。张某与何某于2013年登记离婚,并且在离婚协议书中将一套房产约定过户到自己的女儿名下。但一直没有进行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在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上述房屋。2019年,张小某以化工公司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享有优于被告的金钱债权,想要确认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请求权,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那么本起离婚纠纷案中,张小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有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8年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由张某分期向化工公司支付货款。因为张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化工公司于2019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一套房屋,并于2019年7月张贴了公告,告知法院将对该房屋进入司法评估拍卖程序。

张某与何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即本案原告张小某。张某与何某是在2013年进行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中是这样规定的,双方自愿将一套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女儿。但张某、张小某一直未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

2019年8月,张小某以化工公司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关于该房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告张小某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的请求权是优于被告的金钱债权,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法院经过审理这起房产纠纷案件认为,主要的争议的焦点在于:张小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可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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