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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诈骗罪,涉案金额达千万元只判刑5年,刑期是如何计算的?
来源:徐克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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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根据法律规定,诈骗50万以上,量刑是10年以上,为什么有些诈骗犯,涉案金额达千万都只被判5年,求解答?


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及参照各省市《实施细则》进行量刑折算。

具体实施量刑折算的步骤和方法如下: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调节基准刑或量刑建议、宣告刑。

一、量刑起点

被告人犯诈骗罪,其法定刑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区分普通型诈骗罪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二者立案追诉标准不同。网络诈骗入罪及加重处罚数量标准相对较低。本案涉案数额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可忽略此差异。

《指导意见》规定:“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根据该被告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自由裁量确定其量刑起点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基准刑

比如上海市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实务中,一般上送上级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诈骗案件涉案数额须超过1000万元,才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低于无期徒刑数额标准的,最高刑是15年。

该被告人犯罪数额虽为千万,但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本案,超过50万元的部分应当增加刑期,为做到量刑均衡,基准刑要求低于15年,酌定增加36个月。确定被告人基准刑:13年6个月有期徒刑(即162个月),并处罚金。

三、调节基准刑

1.《指导意见》规定:“具有未成年人犯罪……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依问题所给:本案该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实务中,这样低的刑期是较少出现的)。其必须具有从犯等法定减轻情节,才有可能下减一档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设本案被告人系从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调节后基准刑是:162个月x(1-0.3)=113.4个月

2.在上述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指导意见》规定:“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

“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本案,该被告人在法院审理阶段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退赔、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可以减少其基准刑的40%。

再次调节后基准刑是:113.4个月x(1-0.4)=68个月。

四、确定宣告刑、作出判决

1.《指导意见》规定:“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

以上对基准刑调节后的结果是68个月。合议庭对计算的调节结果,综合考虑全案情况,酌情调整,确定60个月为宣告刑,遂作出该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的判决。

2.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刑事案件是在检察机关作出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可以委托辩护人与检察官进行量刑协商,提前确定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写明确定刑或幅度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内容。除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这种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20%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京师上海所  徐克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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