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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陈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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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靠施工合同效力,应根据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约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认定。

 

2.个人挂靠经营者,无权以挂靠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个人以挂靠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情形下,仅有公司公章而无公司决议,不足以认定专业贷款机构构成善意。

 

3.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合同无效

——自然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包工程,所签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对合同无效承担责任。

 

4.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起诉,是否属于同一案件

——基于相同当事人,同一事实、法律关系及诉请,在相同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案件,可认定属同一案件。

 

5.工程队挂靠建筑公司独立经营,内部财产关系认定

——被挂靠单位未取得挂靠单位财产支配权,即使占据合法经营地位,亦不能通过调配、使用他人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6.公司内部机构,符合“其他组织”条件的认定规则

——公司内部机构有自己独立财产与组织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认定属“其他组织”。

 

7.挂靠经营公司内部机构,应认定享有独立的财产权

——公司与挂靠经营的内部机构虽签有指标承包或内部经营承包责任书,并不能显示两者间的关系具备承包经营特征。

 

8.发包人已付清工程款,挂靠施工人只能起诉承包人

——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工程款,挂靠施工人诉请发包人给付工程款的,因无合同关系亦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9.仅有委托代理授权书,不能证明存在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代理产生原因系本人授权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具有一定独立性,仅有委托代理授权不能证明委托合同关系。

 

10.挂靠人非实际施工人,向谁主张工程款,依据不同

——挂靠人非转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不能依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11.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与挂靠人直接成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承包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直接成立施工合同关系。

 

12.发包人超付工程款的,仍应向其他实际施工人付款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向实际施工人之一超付工程款,不应将该履行风险转嫁给作为其他实际施工人的被挂靠人。

 

13.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方式对外施工,不应认定挂靠

——建筑企业采取措施、分派人员直接参与工程施工,对外作为合同主体,即应认定为与施工人系内部承包而非挂靠。

 

14.夫妻一方挂靠施工所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挂靠施工所负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死亡后,配偶应负清偿责任。

 

15.建筑企业内设项目部,实出借资质,债务共同承担

——建筑企业内部设立项目部,实质却为施工企业向个人出借资质关系的,对外债务应由该法人及个人共同连带承担。

 

16.挂靠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所签还款协议应认定有效

——工程挂靠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与发包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所签还款协议有效,发包方明确拒绝履行的,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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