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事故酒后头孢过敏死亡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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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酒后医院给打针头孢过敏死亡,医院后补病历家属不认可赔偿26万


本案赔偿的主要依据是医院没有及时完成病历,导致鉴定不成,法院只好推定医院全部过错。

   2011年9月15日14时许,三原告的亲属XX因咳嗽、咳痰、发热等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医务人员在未给XX书写病历的情况下,为XX进行输液治疗,其中包含头孢噻肟钠。在同日下午16时许输液即将结束时,XX出现恶心、呕吐、胸闷、憋喘等症状,被告医务人员询问后了解到XX在就诊前一天中午有饮酒史,随后被告医务人员给予非那根、地塞米松等进行抢救。同日17时许,XX被转入XX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当时XX面色青紫、大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心电图呈直线、自主呼吸消失等症状,该院立即实施抢救措施,后收入ICU室进一步抢救,被诊断为过敏性休克。9月20日16时许,XX市第一人民医院宣布患者死亡,死亡原因为“过敏性休克”。三原告为此共花费120急救费180元、医疗费41889.12元。


    在XX被送往XX市第一人民医院后,被告医务人员补写门诊病历和抢救病历。被告在三原告起诉前已支付丧葬费30000元。


           三原告以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为由诉至一身法院后,提起医疗损害鉴定,但因三原告对被告后补的门诊病历不认可,XX市医学会以缺乏主要鉴定材料影响鉴定、不能作出鉴定意见为由,作出终止鉴定的结论。三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22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有损害,因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修订完善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本案中,被告未能在三原告家属XX就诊时及时书写门诊病历,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能鉴定的原因是被告所造成,依法应推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应当依法承担因此给三原告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XX民政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XX医疗费418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营养费90元、护理费500元、死亡赔偿金1780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2200元。


        医疗事故:酒后医院给打针头孢过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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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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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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