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佳佳律师
石佳佳律师

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

服务更有保障

  •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
  •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
  • 收费合理标准
  •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

185-0274-7533

接听时间:08:00:00-23:00:00

当前位置:找法网 > 武汉律师 > 武昌区律师 > 石佳佳律师 > 律师文集

虚假陈述伪造证据,一当事人被处罚

作者:石佳佳  更新时间 : 2021-09-18  浏览量:258

近日


  河北区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被告宋某未支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被其女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


  被告方提交了工资卡账户交易明细


  用于证明自己当时的收入情况


  但承办法官当庭核实该份证据时发现


  该明细与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收入情况不一致


  承办法官严厉告知其伪造重要证据


  妨害民事诉讼应负的法律责任后


  被告宋某承认自己基于侥幸心理


  伪造了工资卡账户交易明细


  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及时悔过


  考虑到宋某悔过态度较为端正


  河北区法院依法


  作出对宋某罚款1000元的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无诚而不言


  人无信而不立


  虚假陈述已经触犯法律


  严重干扰法庭秩序


  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零容忍”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严厉打击此类不诚信诉讼行为

以上内容由石佳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石佳佳律师咨询。

石佳佳律师 合伙人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公司企业 刑事案件 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 债权债务

手  机:185-0274-7533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