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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相关联原因(二)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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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限的起因需求,实则源于工伤保险自身的特殊构造,尤其相对于民事赔偿而言。在民事赔偿领域,当我们面对混合原因或混合过错时,往往会选择以某一比例分摊损害或过失相抵。但工伤保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具备这种分摊或相抵的功能。工伤补偿永远是“全有”或“全无”式的——是工伤者全得,非工伤者全无,并无其他中间选项。面对这样一道“判断题”,我们只能先在所有可能导致发病的工作原因与非工作原因之间做出权衡:在非工作原因的判断上,已经有基础性疾病作为依据。在工作原因的判断上,紧张、压力等只有具备足够的分量,至少不亚于非工作原因的影响力时,才能将发病归入工伤之列。这已是工伤保护框架边缘的灰色地带和最大承受限度。

在明确前述底限与标准后,接下来的重点与难点是,如何实现两类原因的具体量化与实际比较。整体而言,这是一个操作层面(解释性)而非立法层面的问题。在操作思路上,我们可在质与量两个层面上,分别对工作压力与非工作压力做出详尽的量化考察指标。其中,越趋近于短期考察(如发病前一周内),质上的压力越是重要,尤其是来自于工作内、外两个方面的事件与变化将占主导。在此,可借鉴日本过劳死与过劳自杀认定指南之经验,用清晰化的列表形式,对不同类型的事件与变化加以归纳,并针对其产生的具体压力程度分别设定量化评级。工伤认定时,只需以案件事实对照压力列表,获取工作因素与非工作因素各自所占之分量。最终,以前者不低于后者为底限,确认其工伤属性。与此同时,越趋近于中长期考察,量上的疲劳积累将越具影响力,尤其是加班时间与休息时间的具体分配,将更具主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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