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彦民律师亲办案例
合法收养关系不能随意解除
来源:卢彦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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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我和妻子赵某都是1980年生人,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丧妻的王某将出生两个月的儿子王小某送给我们收养,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2021年3月,王某称,现在生活条件好转,希望我们与他的孩子解除收养关系,将其带回抚养,我们没有同意。现王某已经到法院起诉。请问律师:王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解除收养关系我们是否能得到补偿?读者 李先生、赵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之规定,收养人收养孩子需要具备一定的收养条件并且收养人需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结合本案,您夫妻二人有抚养、教育的能力,且您夫妻二人膝下无子女,也没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疾病和犯罪记录。最重要的是已经办理了收养登记,故您夫妻二人与王小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

对于王某要求您解除收养关系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虽然,王某系王小某的父亲,但您夫妻二人与王小某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您夫妻二人也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王小某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王某没有理由要求您二位与王小某解除收养关系,而王某去法院起诉,其诉求也难以获得法律上的支持,王某只能通过与您二位协商,双方约定解除时才能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您夫妻二人同意与王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您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之规定,要求王某补偿收养期间支付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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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卢彦民
  • 执业律所: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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