掰手腕、跆拳道、踢球时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这不,重庆就有这么一起纠纷。曾某和李某,都在重庆市垫江县某理发店工作。2020
年9月20日下午,李某在店门口邀请曾某,进行“掰手腕”比赛。虽然曾某拒绝,但在李
某的坚持下,曾某和李某,进行了掰手腕活动。
然而在掰手腕过程中曾某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肱骨下段骨折。且经鉴定,曾某右肘
关节功能障碍,目前属十级伤残。
曾某认为,李某是该理发店的店长,他一再邀约自己进行掰手腕,出于礼节,自己只得
应约。结果李某将曾某手腕掰断,应当对其伤残承担责任。于是曾某诉至重庆市垫江县法院
(下称垫江法院),请求李某支付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7余万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点如下:
1.曾某与李某掰手腕的行为是否属于文体活动?
2.曾某参与掰手腕的行为是否系自愿行为?
3.李某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否承担责任?
其一,掰手腕是一种比拼臂力和腕力的运动,双方在角力中展现自身素质及身体爆发力,
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应认定为文体活动中的一种体育竞技活动。
其二,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按照自己意愿在
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并不存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强迫行为,也未向曾某施加
压力,加之掰手腕属于竞技性活动,常人均具有挑战自我、赢得美誉的心理获得感,虽曾某
在开始时拒绝了李某的邀约,但李某再次邀约时,其选择迎战,应当属于自愿参加该体育竞
技活动。
其三,掰手腕角力中的僵持状态系双方力量相当,在竞技中的正常行为,李某在僵持状
态下的突然发力系掰手腕中的常见行为,符合竞技性体育的一般特征,不能据此认定李某突
然发力具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加之在曾某受伤后,李某积极将其送医治疗,无论是垫付费用抑或是托朋友借款救治,
也尽到了竞技活动参与者的一般义务,不存在过错,且曾某并未举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李某在
掰手腕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
因此,对曾某的受伤,应认定李某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综上,两人之间的掰手腕行为属于自甘风险的体育行为,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垫江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曾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
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
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规定的便是自甘风险原则,即受害人事先了解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者
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后果。
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受害人的行为表明其自愿接受了行为的损害发生。
风险性是体育竞技活动固有的特点,参与者无一例外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
的潜在承担者,伤害事件不可避免,所有体育活动参与者均应对此有所预料。
法院对曾某的竞技精神予以肯定,对其受伤深表同情,但竞技活动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控
制意识,进行活动热身等必要准备,只有这样才能迎接更快、更高、更强的体育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