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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的多重社会保险关系问题

作者:郭庆梓  更新时间 : 2021-09-15  浏览量:188

   失业保险通常具有生存保障和促进就业的双重目的,一方面为非自愿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另一方面通过就业指导、培训等方式促进失业者再就业。如前文所述,平台经济就业的特点是工作岗位不固定,平台企业以招募的方式征集就业人员,因此网约工无法接单的原因非常复杂,很难判定系非自愿失业;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就业系劳动力市场供给的新形式,这个经济形态中的就业本身就是一种就业促进方式,与失业保险的第二项功能有重合之处,因此也不适宜在这个领域再引入失业保险制度。

   平台经济就业作为一种灵活就业方式,有可能被劳动者作为普通劳动关系的补充,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兼职工作。如果在普通劳动关系之外从事网约工工作,或者从事多份网约工工作,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多份工作是否构成了多重劳动关系?由于普通劳动关系参与者被强制要求参加各类社会保险,那么多份工作是否需要建立多重社会保险关系?另外,网约工还可能具备城乡居民身份。

   从实践来看,除了网约工在一家平台企业工作的简单就业状态之外,可能还有三种复杂的状态:第一,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正规劳动关系,再通过平台企业获得一份兼职工作;第二,网约工没有与任何单位建立正规劳动关系,但是在多个平台企业从事网约工工作,在其中一家平台企业的累计工作时长已经达到了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标准;第三,网约工在多家平台企业工作,虽然在任何一家平台的累计工作时长都未达到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标准,但是全部累计工作时间达到了这一标准。按照笔者的设想,工作时间较长的网约工由于与平台企业存在经济从属性,因此也应当成为强制参保人,由此可能产生多重社会保险关系的问题。

   我是长沙劳动仲裁的律师,有任何劳动仲裁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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