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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作者:黑龙江滨利团队  更新时间 : 2021-09-15  浏览量:688

我们在参与交通活动中,最不愿意碰到的就是发生交通事故,小则爱车“住院疗养”,大则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甚至失去生命,肇事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不管是车辆轻微剐蹭,还是人身伤亡事故,或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事故责任划分都是关键所在。

通常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责任问题,而收到道路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各方当事人往往都会觉得对方应该在事故中承担到更大的责任。那么问题来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有多重要?对责任不服如何救济?在诉讼中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1、民事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在民事赔偿中,往往会依照交管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来认定民事赔偿比例。

举个栗子,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受害者老Z在下班路上,骑行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一辆机动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老Z颅脑重度损伤,老Z家属积极筹钱,医院治疗多日,医疗费已过四十万,但最终还是没有救过来。交管部门依职权第一次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受害者承担主要责任,肇事方承担次要责任。收到认定书后,笔者多次到事故现场位置取证,向路权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网上查询资料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最终申请意见被采纳,交管部门重新做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责任的改变,使得在民事赔偿上给受害一方多争取了三十万以上的赔偿,还不止这些。

2、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在上下班途中,老Z发生交通事故身故,第一次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构成工伤,家属不能享受工亡待遇,事故复核成功后,老Z的事故责任由主要责任变更为同等责任。依照规定,是构成工亡的,家属可以得到八十万以上的工亡待遇,虽然老Z在事故中不幸身故,多少金钱也换不来老Z的生命健康,但至少,这次成功的复核,给家属多争取了上百万的赔偿金。

3、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的构罪要件之一就是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同样构成),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责任划分之重要性。

二、对责任认定不服的救济—提出复核申请


注意:1、应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复核申请必须是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应该写清楚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的证据;

3、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交警大队)申请或直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一般是交警支队事故科)申请;

4、超过三日,复核是不会受理的;

5、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实践中,推翻不利的责任认定难度很大,毕竟交管部门是道路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上有一系列的专业规范,在交警界中只有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的才能成为事故办案民警,所以办案民警算是交通民警中的业务精英。但是,人非圣贤,复核程序并不完全是走过场。

三、在诉讼中如何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属于交警部门作出的综合性、专业性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的一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证据范畴,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异议人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官应当根据异议人的举证情况,重新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反之,法官则应肯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司法实践中,法官重新作出责任划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作为当事人不管是向办案机关提出复核还是在诉讼中对该证据提出异议,最好是委托专业律师参与,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执业经验,尽早介入,收集有利证据,赢得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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