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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加老婆名字,该笔借款老婆要偿还吗?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4
浏览量:766

婚前借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加老婆名字,该笔借款老婆要偿还吗?

丈夫婚前借款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婚后没多久就加上了妻子的名字,现丈夫的债权人主张丈夫和妻子一起偿还债务,该笔债务妻子是否需要一起承担呢?

陈某和芳某在一起多年,感情深厚,两人在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陈某为了显示对芳某的爱护和信任,将自己婚前购买的、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加上了芳某的名字。结果好景不长,陈某婚内出轨,芳某悲痛之下与陈某协议离婚,陈某也很愧疚,为了弥补芳某,在离婚协议中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该套房产约定归芳某所有,并约定双方没有其他债权债务。

但是芳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会被诉诸法院,原来是陈某婚前购买房子时由于资金不足,向第三人小张借款,并写了借条,借条中陈某承诺:若无法按时还清借款,小张有权利拍卖我买的房子。但陈某至今仍未偿还借款,得知房屋已经由陈某约定归为芳某,所以小张起诉陈某和芳某共同偿还借款。

一般来说哦,夫妻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不会因为缔结婚姻从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双方之间爱有约定。

结合本起离婚纠纷案,陈某婚前购买、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的房产应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自愿加上妻子芳某的名字,所以该套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

债权人如果是就个人的婚前债务向对方配偶主张权利的,那么债权人自己需要证明这笔债务是用在家庭生活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结合本起离婚纠纷案,首先陈某以其个人名义与小张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条,属于陈某的个人债务;其次,陈某以借款购买房屋,房屋也是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该笔借款在陈某购买房屋及房屋登记完毕之后用途已经结束,并不存在该笔借款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最后,陈某在房屋加名前为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处置权,芳某并不因为房屋加上其名就因此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小张的共同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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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杜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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