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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一般条款之缓冲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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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比较法上,单纯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多属封闭性描述,仅限于既定的时空范围,延展性极为有限。这会在很大程度上压缩工伤保护的范围,更进一步限制其作为一般条款的抽象概括程度及实际包容(覆盖)程度。比如,美国法上对工作场所之判断,即严守“物业红线”规则,“直到劳动者走进雇主物业的那一刻,工作过程才正式开始”。日本判例亦多以大门为界,同时强调“雇主的支配管理权”之范围,仅受雇主指派的外勤场所除外,但外勤场所之扩展仍是以雇主的命令指示权为依据及界限的。如多家公司以分租形式共用一栋办公大楼,劳动者工作的起点、终点应以整栋大楼的大门为界。若雇主的经营场所为开放式区域,并无明确的进出大门,则会同时参考外部人员进入的难度和安全巡视的范围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在家工作及类似的场所扩展,则必须苛以严格的限制性条件,需要考察:其一,这种工作形式是否具有经常性、惯例性(非偶尔把工作带回家);其二,相应的工作场所是否为相对独立的固定空间;其三,这一工作方式是否为雇主及保险人所许可(包括默许),或具备相应的协议,等等。毕竟雇主对这一场所之事故风险并无实际控制能力。与此类似,工作时间的延展,一般也仅限于合理范围,无正当理由提前或延后太多,都很难归入保护范畴。若无限延展,最终恐将失去该要素所固有的价值与本意。再次,在文义上,该项的保护范围原本仅限于事故伤害,并未覆盖疾病。而“伤”与“病”是现代“劳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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