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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来源:徐胜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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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补偿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国际上通称为“职业伤害”),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包括因故意破坏而受伤、自杀、自残。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也是我国工伤法律、法规、规章采信的原则,它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

无责任补偿原则虽然将工伤事故的责任与原因和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区分开来,但并不等于不追究事故责任;与此相反,还要认真调查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以便改进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对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如有必要可给予行政处分,甚至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索部分经济损失。

工伤保险之所以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主要有三个原因:

(1)工伤事故是在工作中因为意外而发生的伤害。每个劳动者都会在生产、工作时力求小心翼翼,确保自身安全,没有人愿意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说,发生工伤事故都是意外的,所以工伤事故也被称做“意外伤害事故”。

(2)无责任补偿原则可以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无责任补偿原则使所有劳动者了解到,即使不幸发生了工伤,生活也是有保障的,这样会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3)工伤保险是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享受条件最低、待遇水平最高的。正是由于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较高,所以企业为此而缴纳的费用也较多,这也会促使企业注意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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