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梁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抑或讼棍?
来源:张金梁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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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金梁律师

不久前,笔者接受一位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害人方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案情很简单,就是被告驾驶车辆撞死了一个5岁的小孩,被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院提起公诉。


代理期间,被告的辩护律师一再给笔者打电话,问是否可以就民事部分调解?能够在抚慰受害人同时,又可以适当体现被告的悔罪态度,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未尝不是好事。于是,笔者就调解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被告律师一直说赔偿费用太高,仍然可以理解,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嘛,无可厚非。接下来发生的事情笔者就不敢苟同了。首先,被告律师狂言::“调解不成无所谓,无非就判个1年,走个缓刑罢了。”笔者就相当地不理解了,案子尚未庭审,被告律师也不是法官,何以能得出此等结论?此路不通之后,被告律师通过其他人给笔者打电话称本人如果能够协调当事人在10万元达成调解,将会对笔者补偿相当一部分费用。笔者未经考虑当即表示这种行为违反律师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笔者做人的基本原则,断然不能为之。 


      最终的代理结果不似被告律师所言。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的赔偿金,被告承担了12万元的赔偿。案件之余,笔者总是在考虑另外一个问题:被告辩护人是真正的律师吗?是否还有一点基本的良心呢?他与讼棍有什么两样?


讼棍则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词典的解释是指旧社会唆使别人打官司自己从中取利的人。


讼棍只存在于旧的社会体系之中吗?笔者认为,上述概念抹煞了讼棍的本质特征。在现代社会,讼棍并未消亡,甚至在政府的默许之下有兴盛之风。公民代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滥觞于民间。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公平正义之心,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本无可厚非。可是,由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沦丧,在大众的眼中,律师唯利是图,成为玷污司法公正的先锋队。律师和讼棍研习的都是法律,提供的都是法律服务,都收取一定的费用,律师与讼棍的区别究竟是什么呢?


一、真正的律师崇尚公平正义之观念,绝非左右逢源,欺上瞒下、两头使钱、颠倒黑白之人。律师服务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致力于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的为律师,致力于使当事人不当利益合法化的是讼棍。


  二、真正的律师决不承诺当事人一定会把案件做到某个结果。首先这是违反职业道德的;其次,这就像一个江湖游医拍胸脯保证自己可以包治百病,结果什么也治不了,徒自欺欺人,傻瓜才相信!

  三、真正的律师是受过法学基本素质教育,通过律师资格,取得法律执业证的法律人。而不是全凭三寸不烂之舌之,混淆是非之人。

  四、真正的律师会恪守自己的良心底线的人。他可能会为刑事被告辩护,但那仅仅是维护被告的权利,而不是为他所犯的罪行辩护。避免 “冤案”的称之为律师,刻意“纵案”的无愧讼棍之称。他永远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尤其是所谓的一手托两家之事非律师所为。

  五、真正的律师会奉劝当事人在穷尽一切可能的救济手段后,再诉诸诉讼,而不是鼓励当事人兴讼。要知道在诉讼中永远没有胜利的一方。

  六、真正的律师也许在面对现实的法治环境,不得不做出妥协,甚至会屈从案件主管人之意而有迎合之时,但那不是为了当事人谋求非法利益,仅仅是希望追求些许可怜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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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金梁
  • 执业律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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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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