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本案发生在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甜水镇,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害人朱某(殁年51岁)、某(女,殁年49岁)户夫妇多次去罪犯石某某处购买生活用品,被害人总计赊欠其货款2025元,罪犯石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在2020年4月3日一次催要过程中被害人辱骂、推打罪犯石某某,导致石某产生行凶报复之念,其后石某某辗转多处,后在某商店购买了一把尖刀,于当日9时16分许返回朱某夫妇租住处,持刀在朱某、户某胸背部先后捅刺数下,致二人当场因失学过多死亡。作案后石俭雄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21年9月3日上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罪犯石某某执行了死刑。
法院判决及执行情况:
2020年9月16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尽管本案因民间债务纠纷引发,二被害人长期欠债不还反而在石某某上门索要时污言辱骂被告人,被害人的行为在引发本案的前因上具有过错责任。石某某作案后亦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但是,由于石某某仅因债务及言语冲突的原因就产生用刀捅戳二被害人的想法,进而极力准备并刻意选择作案工具,二次返回被害人租住处,直接、反复、多次在二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致二被害人因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案发后,亦未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任何经济赔偿。
故石某某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均不足以从轻处罚。
鉴于上述原因: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石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石某某及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经报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石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判处罪犯石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1年9月3日上午,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故意杀人罪犯石某某执行了死刑。
案件总结:
对于债务人而言,虽然法院判决案件是依据证据进行判决,但是人类社会的运行更多的还是道德约束和社会风俗习惯的约束,我们不能任意作出违背诚信和社会善良风俗的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样才不会引发社会矛盾,本案中受害人如果能够切实严格遵循市场秩序,也不致引发罪犯石某某如此仇恨,也不会引发三条生命陨落的悲剧。
对于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当出现市场不诚信行为的,我们要切记,除了我们通过自己合法手段维权之外,还有公检法机关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最不济还可以聘请律师依法维权,如果本案中罪犯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欠款事实,法院也会判决对方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对方还不履行,那么就会被强制拘留,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则会面临刑事处罚,则本案完全不会发生,也避免本案悲剧的上演。
综上所述,社会运行有他自己的规则,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都要遵循人类社会的基本法则,恶人自有恶人磨,多行善,多做好事,莫求回报,保持一颗平常心,才能在自己生活过程中过的更加幸福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