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梁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咨询与律师代理
来源:张金梁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31
浏览量:1031
张金梁

情景1:
地点:香港某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王律师,这次您代理我的案子结果太好了,我很满意,可以请您吃饭答谢吗?”
王律师:“谢谢,非常乐意!不过,请我吃饭的时间您是要支付律师费的,包括我们现在谈话的时间您同样需要付费。”
当事人:……..

地点:河南某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王律师,我可以咨询一个问题吗?”
王律师:“可以”
当事人:“咨询收费吗?”
王律师:“收费”
当事人:“我去其他律师事务所找免费咨询……”

“法律事务,免费咨询” 此类牌子在我们国家的公、检、法等机关的周围是种比较特色的壮观景象。免费咨询真的不收费?天下真的有掉馅饼的事情发生?

免费咨询的确是不收费,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咨询之后的代理。

可是很多当事人在咨询了若干个律师后,对自己的案件就胸有成“猪”了,感到自己完全能够把案件搞定,律师就那两下嘴皮子,没什么了不起!难道咨询真的可以代替代理吗?

情景2:
地点:某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您好!

当事人:“我和一个女孩同居,没有办理法定的婚姻登记。另和她人结婚并办理婚姻登记,我是否构成重婚?”

律师a:“你和同居的女孩存在事实婚姻,又和她人登记结婚,因此,可能已经构成重
婚罪。”

律师b:“你和女孩同居不属于合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律师c:“如你在婚姻登记前,已和她人同居,婚后没有同居,不构成重婚罪;如你在
婚姻登记前与她人同居并持续到婚姻登记后,可能构成重婚罪;如你办理婚姻登记后,开始与其他女孩持续同居,可能构成重婚罪;”

同一个问题,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答案,一个模棱两可的答案,哪个是正确的?作
为当事人怎么选择?是否因此感到迷惑?是不是律师都是在忽悠人?

事实上,由于律师水平的差异,到不同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咨询,同一问题得到的答案完全相异。这时,当事人就觉得律师太没水平,不同人怎么就有不同的结果呢?其实,这是种太正常不过的现象了。因为免费咨询和律师代理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当事人和律师的动机、目的、主观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与结果都各不相同。

免费咨询,就是当事人叙述自己案件的基本情况,接待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直观的给出一种判断。

律师代理,则是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要求并指导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对症下药,提出针对性的代理方案。

首先,当事人免费咨询的动机一般是了解案件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结果。其可能存在一定目的,也可能不存在什么目的。或者是通过咨询来判断一个律师的水平,以决定最终是否聘请律师或者聘请哪位律师。

律师咨询的动机可能是出于一种帮贫扶困,可能是展示自己的专业能力,也可能是对自己的一种宣传,但其最终目的是获得当事人的信任,进而获取当事人的委托。

其次,当事人咨询时,往往从利己的角度出发,凭自己主观的判断来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一面,而忽略了对自己不利的情况。

律师代理,则不仅仅是靠当事人的陈述,更主要的是要当事人拿出相应的证据,需要判断对方当事人有什么证据,去法院复印对方答辩状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然后综合整个案情,制定出相应的最佳的代理方案。

再者,当事人咨询,往往希望律师给出自己一个肯定的答复,简单的说就是我能胜诉,还是不能。律师没有时间查阅相关的案件材料,从自己经验的角度出发做出的初步判断不一定能反映案件的真实面貌。比如: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我国婚姻法修改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了,而在刑事法律关系方面仍有事实婚姻一说。

律师代理,是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在理论方面没有争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发生偏差。比如笔者曾经向各级法院法官咨询对于地方性法规是否适用问题,多数答复是法官根本不晓得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即使知道也认为在民事案件中,是否适用地方性法规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条例规定的很清楚,但很多法官就是以自由裁量权为理由拒绝适用,想当然的以同等责任为依据,判决当事人各承担50%责任。这就需要律师从法理的角度分析,说服法官来适用地方性法规,以实现自己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由于是免费咨询,律师没有为当事人考虑周全的动机,没有必要考虑案件的各种差异,因此,在不能充分了解案件可能的真实情况下,给出的咨询意见难免以偏概全。当事人想当然的以律师咨询意见独立提起诉讼的结果极有可能违背初衷。即便这样,由于免费咨询,缺乏相应的义务约束,案件发展的结果与本人是否尽职尽责关系不大,律师不必为自己出具的咨询意见不当承担责任。进一步讲,如果律师把案件的所有可能情况已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还要律师干嘛呢?

律师代理,由于自己收取了当事人的费用,作为对当事人的回报,就必须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如果律师没有尽到作为代理人职责,因而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失,有可能会为自身的不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因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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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梁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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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金梁
  • 执业律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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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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