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
法条(民法典》第522条第-款规定:“为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规范内容
①该条款规定了”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又称“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成立“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其要件有四: (a)基于有效的合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负担合同义务;(b)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约定,合同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c)合同债务人与合同债权人未约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d)法律亦未规定第三人对合同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
②“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仅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因此,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仅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