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权滥用之判断
已如上述,企业有权在劳动合同的预定范围或劳动者真实、有效的授权范围内单方调整劳动
者的工作岗位,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只要工作岗位的调整未溢出劳动合同的预定范围或未超出授权 ( 当然也无其他违法、违规之处) ,劳动者都有义务服从呢? 这就涉及到对调岗行为合理性的判断问题。一般认为,企业明显不合理的调岗决定将因其构成权利滥用,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对该合理性的具体判断,当前我国已有个别法院、学者进行了初步尝试,如前述的 “是否
基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是否有不利变更”、“调动后工作是否为劳动者体能或技能所能胜任”等等。至于海外地区,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已基本形成共识,日本各法院也基本形成固定框架,即 “就各个调职命令在业务上有无必要性或合理性,与劳工接受调职命令后所可能产生于生活之不利益程度,为综合之比较考量,同时考虑其中是否有动机或目的上之不正当性,予以全盘判断。
两相比较不难发现,大的分歧没有,然在精度、准确性上,我国大陆地区学界、实务界的个别观点有待进一步斟酌: “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是否有不利变更”等明显有失苛刻,有进退失据之嫌。因为由市场竞争的复杂性所决定,企业经营不可能一帆风顺,劳动者的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可能只升不降。更何况,这与劳动报酬 “薪随岗定”的基本原则也完全不符。“调动后工作是否为劳动者体能或技能所能胜任”中的 “技能所能胜任”同样忽略了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技术创新、转产等问题。但凡企业开拓新领域、新市场,除少数研发人员外,该工作对绝大多数劳动者而言都可能为其技能所不胜任。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者能否得到足够的培训机会。